提問人:xiyan 2024-07-18 03:32:23 瀏覽:1538
委托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為同一性質的合同,其主合同法律暫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擔保合同為主合同。
委托擔保合同是債務人委托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作為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信用擔保所簽訂的合同;“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所簽訂的合同。
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保證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就叫反擔保。
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為根據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但擔保合同無效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同樣道理,委托擔保合同以擔保合同為主合同(而擔保合同又以主經濟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委托擔保合同也無效。委托擔保合同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