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有三個方面的關鍵問題:質量、工期、價款。由于裝修問題較為復雜,因裝修導致的糾紛也比較常見。
下面結合幾則實際案例,為大家分析一下涉及質量、工期、價款的幾種典型糾紛。
裝修超預算能否拒付款
案情:2011年12月7日,朱先生與上海某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簽訂《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裝修公司對朱先生的房屋進行裝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總價款為閉口價28800元;工期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月15日止。朱先生應在工期過半油漆工進場前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驗收合格當天付清工程款。裝修公司按約進場施工。后朱先生支付給裝修公司裝修款2萬元。但在工程基本完工時,裝修公司卻擅自增加原報價單之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向朱先生索要工程款。
朱先生對此非常不滿,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
1、確認雙方簽訂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裝修裝修施工合同》無效;
2、裝修公司向朱先生返還裝修款2萬元;
3、對已經實際完成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的工程以成本價據實結算。
而裝修公司則稱,系爭工程已經于2012年1月15日交付給了朱先生使用,施工也不存在質量問題,所有的工程量增減均是按照朱先生的要求所做,朱先生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于是裝修公司提出了反訴,要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7505元。
審理過程中,為了查明系爭工程的造價,法院經當事人申請委托專業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了審價。最終形成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系爭工程已經完成的總造價為40072元,其中合同內項目17895.62元,超工程量項目247.24元,合同外項目21929元。
朱先生認為超工程量和合同外項目,都是裝修公司未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的施工,對該部分的審價結論不認可。而裝修公司則認為自己的部分裝修工程人工費高于上海市的行業標準,所以應當按照自己公司的實際投入標準進行計算。
后來經法庭釋明,朱先生決定變更訴訟請求,即放棄第一、第二條訴訟請求,要求法院確定系爭工程造價為鑒定結論中合同內項目金額17895.62元和經自己同意加封陽臺的增加費用563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審價部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內容客觀公正,應當予以認定。工程量增加或減少后,工程總造價也應當據實予以調整。系爭工程的總造價確定為40072元。朱先生僅僅支付了2萬元,尚欠工程欠款20072元,應當向裝修公司支付。朱先生雖然提出了工程質量問題,但未能提供確鑿證據予以證明,故不能成為拒付裝修公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法院最終判決:朱先生向裝修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0072元。
解析:首先,朱先生在糾紛發生后選擇將合同無效作為訴訟請求并不妥當。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依據當事人單方面的意思來決定。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裝修公司向朱先生索要了遠超過28800元的工程價款。對超過合同內的工程價款,雙方并沒有明確約定金額,容易產生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件中,本訴反訴合并審理的情形較為常見。
本案中,法院最終以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結論作為裁判的依據,確定朱先生應當按照該金額支付工程款。而鑒定結論中的工程量是根據現場實測數據進行計算的,審價并不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而朱先生因為沒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所以其抗辯理由未得到采信。如果朱先生能夠對施工的每一個環節和驗收的結果進行拍照、攝像取證,并參照如 《上海市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新標準》進行說理,應當會取得更好的訴訟效果。另外,如果朱先生當初能夠在合同中約定,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均需取得業主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經業主同意的任何工程量增加業主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就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裝修誤工期賠償怎么算
案情:2012年5月18日,陳先生與某裝修公司簽訂《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裝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裝修陳先生的新房,合同約定工期為自2012年5月19日開工至2012年7月18日竣工,并約定因裝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裝修公司賠償陳先生50元。
2012年8月初,裝修公司就裝修工程進行保潔收尾工作。
2012年8月9日,陳先生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認為裝修公司拖延工程造成違約,要求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1350元,并就裝潢工程中發生問題的部位進行整改。裝修公司同意對因裝潢過程中發生問題的部位進行整改,但拒賠違約金。
2012年9月18日,陳先生起訴要求裝修公司償付違約金24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5258元。2012年10月12日,法院組織雙方查看工程房屋現況 后,裝修公司當場將陳先生交付的鑰匙歸還陳先生,陳先生則要求裝修公司支付的違約金計算至裝修公司歸還鑰匙之日。
最終,法院以保潔工作結束為判斷竣工日期,判決裝修公司支付陳先生違約金。
解析:裝修施工合同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該合同明確約定了施工期限,明確了拖延工期的罰則條款,只要約定合理,對各方都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雙方現場質證,此時裝修公司把鑰匙交還給陳先生,這是否被視為裝修完工時間呢?按照家庭居室裝修施工慣例,裝修工程進行保潔收尾工作后,裝修就已完成,達到可以驗收交付的條件。根據雙方陳述,保潔收尾工作是2012年8月5日進行的,因此法院最后認定竣工時間應是這一天,而不是交鑰匙的10月12日。
從實踐經驗來看,法院一般傾向以保潔清場為時間節點,至于因驗收過程產生問題而拖延業主入住的時間,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質量有問題能否少付款
案情:2008年12月6日,胡先生與上海某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簽訂《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裝修公司為胡先生的一處別墅進行裝修。合同約定:施工面積為350平方米,承包方式為部分承包,合同總金額為39萬元,并約定于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當天付清全部工程款項。合同中還約定,工程竣工后,裝修公司應通知胡先生在七日內組織驗收,驗收通過的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并由胡先生按照約定付清全部價款。未經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胡先生有權拒收,裝修公司承擔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責任。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當日支付11.7萬元,水、電、管線隱蔽工程通過驗收時支付13.65萬元,油漆工進場前支付11.7萬元,竣工驗收通過當天支付余款。至于增加的工程項目,則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時全額付清相關的工程款。工程未辦理驗收、結算手續,胡先生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無法驗收和損失的,由胡先生負責。2009年5月30日工程完工,雙方進行整體驗收,并簽署了 驗收單,載明水電、木工、泥工、油漆等項目均檢驗通過。2010年1月8日,雙方又對工程款項進行了決算,明確胡先生尚欠裝修公司工程款4萬余元。后胡先生未按約付清上述余款,故裝修公司起訴要求胡先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萬余元。
庭審中胡先生表示,裝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如無水電線路的設計圖和施工圖;未履行隱蔽工程的驗收程序。自2009年5月30日裝修公司自稱工程結束至胡先生于2009年8月26日入住,裝修公司從未派員履行工程的總驗收程序及進行整改工作;對房屋出現裂縫等質量問題從未上門修理;增加的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差等。但最終,法院還是支持了裝修公司的訴訟請求,要求胡先生支付工程余款4萬余元。
至于胡先生稱裝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裝修合同,存在未履行隱蔽工程和工程竣工后的驗收程序及施工質量差等問題,法院以胡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且其上述主張亦與其簽署工程質量驗收單和工程結算單并受領工作成果等行為相悖為由不予采信。
解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裝修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工作,胡先生既有按約付款的義務。裝飾裝修行業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很常見,但一旦涉及訴訟要獲得法院支持,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分別是:驗收合格、支付價款時間屆滿、工程價款合法。本案中三條件均已具備。
一般裝修行業的欠款糾紛,業主均會以質量不合格為由進行抗辯,如有專業律師幫助,則應從質量入手找裝修公司的問題,并在裝修過程中注意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在庭審中為業主做出有力抗辯。如果光有主張沒有相關證據,那么相應的主張是難以獲得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