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柯春東 2024-10-16 23:00:18 瀏覽:6029
1 一般規定
3.1.1 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是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的主要內容,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是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的基本條件。
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常受現場客觀條件(如氣象、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質、地上地下管線及周邊建構筑物、場地大小及其“三通一平”、現場周邊道路及消防設施等具體情況)的制約,而不同施工現場的客觀條件又千差萬別。因此,現場的總平面布局,應綜合考慮在建工程及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按照“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占地面積少、場內材料及構件二次運輸少、施工生產及生活相互干擾少、臨時用房及設施建造費用少,并滿足施工、防火、節能、環保、安全、保衛、文明施工等需求”的基本原則進行。
燃燒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施工現場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如:竹(木)模板及架料,b2、b3 級裝飾、保溫、防水材料,樹脂類防腐材料,油漆及其稀釋劑,焊接或氣割用的氫氣、乙炔等。這些物質的存在,使施工現場具備了燃燒產生的一個必備條件——可燃物。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如:焊接、氣割、金屬切割、生活用火等,使施工現場具備了燃燒產生的另一個必備條件——火源。
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以及消除著火源是防火工作的基本措施。
明確施工現場平面布局的主要內容,確定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及現場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區域的布置原則,規范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場所及動火作業場所的布置要求,針對施工現場的火源和可燃、易燃物實施重點管控,是落實現場防火工作基本措施的具體表現。
3.1.2 在建工程及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配電房、可燃材料存放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是施工現場防火的重點,給水及供配電線路和消防車道、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消防水源是現場滅火的基本條件,現場出入口和場內臨時道路是人員安全疏散的基本設施。
因此,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應明確與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密切相關的臨建設施的具體位置,以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的要求。
3.1.3 本條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出入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當施工現場劃分為不同的區域時,不同區域的出入口設置也要符合本條規定。
3.1.4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是對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的原則性要求。
3.1.5 本條對固定動火作業場的布置進行了規定。固定動火作業場屬于散發火花的場所,布置時需要考慮風向以及火花對于可燃及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區域的影響。
3.1.7 本條對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的布置位置進行了規定。 既要考慮架空電力線對于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影響,也要考慮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失火對于架空電力線的影響。
3.2 防火間距
3.2.1 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間距。臨時用房與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采用6m,主要是考慮臨時用房層數不高、面積不大,故采用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的數值。同時,由于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廠、固定動火作業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故提高了要求。
根據本條規定,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也嚴禁設置于在建工程內。
3.2.2 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各省、市發布實施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或地方標準,但對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最小防火間距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2010 年上半年,編制組對我國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七個區域共112 個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間距進行了調研,調研結果表明:
1 不同施工現場的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最小防火間距離散性較大;
2 受施工現場條件制約,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防火間距符合當地地方標準的僅為52.9%。
為此,編制組參照公安部《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并綜合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不同建設項目現場客觀條件的差異,確定以不少于75%的調研對象能夠達到或滿足的防火間距作為本標準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相鄰兩棟臨時用房成行布置時,其最小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山墻外邊線間的最小距離。相鄰兩棟臨時用房成列布置時,其最小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縱墻外邊線間的最小距離。
按照本規范第3.2.2 條規定,施工現場如需搭設多棟臨時辦公用房、宿舍時,辦公用房之間、宿舍之間、辦公用房與宿舍之間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