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xiangrikui 2024-08-14 13:38:05 瀏覽:8209
自住型商品房政策是哪一年出臺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穗府〔2011〕3號),自2011年2月24日起,進一步嚴格執行我市住房限購措施。
自住型商品房政策主要內容是什么
現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在本市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二、限購時限內,購房人須在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中簽名具結已知悉并執行我市住房限購政策,境內居民如實填寫《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通過查驗購房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原件對購房人的《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進行核實。
三、購房人向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提供以下附加申請材料:
(一)買方為境內居民的,須提供《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和《承諾書》(附件2)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或未婚證等其他婚姻情況證明)原件。
(二)買方為非戶籍境內居民的,還須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三)買方為境外個人,須提供在本市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書面具結購買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諾在境內無其他住房;港澳臺居民和華僑須提供在本市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書面具結購買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諾在境內無其他住房。
(四)買方為非本市戶籍高層次人才的,須提供廣州市委組織部或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證明。
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時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并將其行為通報相關貸款機構。
四、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交易時點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一)在本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網簽合同的,以網簽購房合同時間為準;
(二)非網簽形式簽署買賣合同的以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業務收件(包括預收件和受理)時間為準;
(三)沒有納入房屋管理系統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辦理預售商品房合同備案或預告登記的時間為準。
自住型商品房政策是2013年9月出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