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bzw558 2024-09-05 22:47:53 瀏覽:3765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兩種土地所有權形式;國有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需要說明的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不包括該幅出讓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此外,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