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hh55123 2024-07-20 01:53:34 瀏覽:5015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無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即使是無償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樣要盡到委托注意義務,不得故意或者過失的損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這里的致第三人損害實質上也就對委托人造成了損害),只是注意義務沒有有償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義行使委托義務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內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內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則具有可追認性(即委托人承認的則由委托人承擔,否則收委托人自己承擔該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委托人總不可能自愿承擔這個不利后果吧,那么這個損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擔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無償委托合同中,過失必須為重大過失)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擔責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過失或者過失輕微時,則由委托人與受委托人承擔。
受托人應當報告而沒有報告時,自然應當承擔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作受托事務的有關報告,特別是在受托事務終了時所作的報告,并不以委托人是否有請求為前提。這是受托人的主要義務之一。盡管委托人沒有請求受托人向其作報告,如果受托人又沒有及時向委托人履行報告義務的,應視為受托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