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北京房屋登記辦法有哪些規定?
2.1房屋登記范圍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
(二)
集體土地范圍內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
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
2.2房屋登記種類
(一)所有權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
(二)抵押權登記,包括抵押權的設立登記、
轉移登記、變更登
記、注銷登記;最高額抵押權的設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確
定登記;
(三)地役權登記,包括地役權的設立登記、
變更登記、
轉移登
記及注銷登記;
(四)預告登記,包括預購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相同)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五)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
2.3房屋登記簿與房屋權屬證書
2.3.1房屋登記簿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2.3.2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
預告登記、異議登記以及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2.3.3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應當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
2.3.4未建立房屋登記簿的,以房屋登記檔案記載作為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