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容積率、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鄭先生有一處個人建房,地址位于鯉城區海濱街道中山中路X號,用地面積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區住宅用地級別圖一級區,基準地價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之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6年12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進一步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辦法,下面小兔為大家摘錄了其中比較重要的幾個方面:
1、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明確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收入范圍,主要包括:政府以招標、協議、掛牌、拍賣等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當補交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適房等應當補交的土地價款;更改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交的土地價款。
2、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規范了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城市建設支出、支農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例如土地出讓業務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等等。
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容積率、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鄭先生有一處個人建房,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區蓮花一路X號,用地面積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于深圳中心市區住宅用地級別圖一級區,基準地價5670元/平方米。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之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