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蕭安石 2024-10-12 08:29:44 瀏覽:3076
無論客戶是否有購房資格,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
如果是簽訂合同后,因為政策調整,這種情況屬于不可抗力,這樣的合同可以要求解除,是符合規定的,應當解除,購房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在簽訂合同前,購房人就沒有購房資格,合同雖然可以解除,但購房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